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8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序文之「左列」,依法制體例修正為「下列」。另將原條文序文之「獎賞
    」修正為「獎勵」,並酌作文字修正。各款得予獎勵事項,修正情形如下:
(一)本條主要係規範得予獎勵事項,另於序文以除書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予獎勵之
      情形。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六款規定增加「產品」二字,俾使對作業產品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亦
      得獎勵,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其中之「善良」用語修正為「優
      良」,其用語之適用範圍較廣,可切合各項具體行為,並酌作文字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序文之「左列」,依法制體例修正為「下列」。另將現行條文序文之「
    獎賞」修正為「獎勵」,並酌作文字修正。各款得予獎勵事項,修正情形如下:
(一)本條主要係規範得予獎勵事項,另於序文以除書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予獎勵之
      情形。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六款規定增加「產品」二字,俾使對作業產品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亦
      得獎勵,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其中之「善良」用語修正為「優
      良」,其用語之適用範圍較廣,可切合各項具體行為,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