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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8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受刑人死亡後所遺留之金錢及財物原則上屬於其遺產,依民法規定應由繼承人繼
    承,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之「最近親屬」修正為「繼承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民法相關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
    由其中一人領回。
四、為求慎重,因繼承人之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之情形,應經公告之程序以
    求周延,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另有關原第二項沒入等規定,已整併至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範之,爰予
    刪除。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受刑人死亡後所遺留之金錢及財物原則上屬於其遺產,依民法規定應由繼承人繼
    承,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之「最近親屬」修正為「繼承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民法相關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
    由其中一人領回。
四、為求慎重,因繼承人之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之情形,應經公告之程序以
    求周延,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另有關現行第二項沒入等規定,已整併至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範之,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