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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7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受刑人接見之時間、地點、人數及次數雖有原則性規範,惟實務運作上,監
    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有時必須例外彈性處
    理,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受刑人接見之時間、地點、人數及次數雖有原則性規範,惟實務運作上,監
    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有時必須例外彈性處
    理,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