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受刑人接見之時間、地點、人數及次數雖有原則性規範,惟實務運作上,監 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有時必須例外彈性處 理,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受刑人接見之時間、地點、人數及次數雖有原則性規範,惟實務運作上,監 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有時必須例外彈性處 理,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