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
解,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
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
制(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七條以下、少年院法第八條以下
、少年鑑別所法第七條以下參照),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德
國聯邦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下參照),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監獄應設
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其委員之組成及遴聘程序。
三、為達設置視察小組之目的,第三項規定視察報告之製作、公開,並明定相關權責
機關應回應處理之。
四、為明前述視察小組之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
項,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及理
解,協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
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
制(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七條以下、少年院法第八條以下
、少年鑑別所法第七條以下參照),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德
國聯邦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下參照),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監獄應設
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其委員之組成及遴聘程序。
三、為達設置視察小組之目的,第三項規定視察報告之製作、公開,並明定相關權責
機關應回應處理之。
四、為明前述視察小組之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之製作及公開等事項,爰於第
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