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影響受刑人在監之正常生活作息及配合監獄職員工作時間,明定接見時間 ,爰增訂第一項。 三、原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並合併為第二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影響受刑人在監之正常生活作息及配合監獄職員工作時間,明定接見時間 ,爰增訂第一項。 三、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並合併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