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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6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
    增訂受刑人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診療,並得採
    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
    增訂受刑人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診療,並得採
    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