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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5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個人之身體清潔與其健康有關,保持良好儀表,亦能提振精神,爰參酌聯合國在
    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等規定修正本條。
三、又受刑人之個人衛生實與矯正機關公共衛生息息相關,爰參考日本關於刑事設施
    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條應使受刑人理髮及剃鬚之規定,考量矯正機關團
    體生活之衛生環境及維護個人健康之需要,酌作文字修正,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
    剃鬚髮,以維護公共衛生。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個人之身體清潔與其健康有關,保持良好儀表,亦能提振精神,爰參酌聯合國在
    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等規定修正本條。
三、又受刑人之個人衛生實與矯正機關公共衛生息息相關,爰參考日本關於刑事設施
    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條應使受刑人理髮及剃鬚之規定,考量矯正機關團
    體生活之衛生環境及維護個人健康之需要,酌作文字修正,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
    剃鬚髮,以維護公共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