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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5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提供在院或療養服務,及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
    業機構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等業務之相關規定,以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
    。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提供在院或療養服務,及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
    業機構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等業務之相關規定,以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