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提供在院或療養服務,及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 業機構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等業務之相關規定,以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 。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提供在院或療養服務,及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 業機構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等業務之相關規定,以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