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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不同性別受刑人於生理構造及心理狀態上有所差異,各項處遇需求不同,管理照
    護上亦有隔離之需要,爰將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後移列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不同性別受刑人於生理構造及心理狀態上有所差異,各項處遇需求不同,管理照
    護上亦有隔離之需要,爰將現行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後移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