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補強監獄教化人力,爰將原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明定監獄得延聘志工以 協助教化。 三、增訂第二項以明定監獄延聘志工流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補強監獄教化人力,爰將現行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明定監獄得延聘志工 以協助教化。 三、增訂第二項以明定監獄延聘志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