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旨在藉由有建
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
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爰增訂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
修復事宜。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旨在藉由有建
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
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爰增訂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
修復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