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通知或公告規定,業於
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修正為依前述規定處理
,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通知或公告規定,業
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修正為依前述規定處
理,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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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 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之「卹金」修正為「慰問金」。
二 第二項中之「認領」修正為「具領」,「沒入之」修正為「歸入作業基金」。
三 受刑人死亡後,其勞作金或慰問金原則上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或公告之,惟如
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
方式,以杜爭議,爰修正部分文字,俾利依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