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39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通知或公告規定,業於
    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修正為依前述規定處理
    ,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通知或公告規定,業
    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修正為依前述規定處
    理,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之「卹金」修正為「慰問金」。
二  第二項中之「認領」修正為「具領」,「沒入之」修正為「歸入作業基金」。
三  受刑人死亡後,其勞作金或慰問金原則上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或公告之,惟如
    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
    方式,以杜爭議,爰修正部分文字,俾利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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