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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3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受刑人之合理作業時間,修正為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並增列例外規定,以符實
    際,且較為彈性,爰將原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
    金,以維護其權益。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將受刑人之合理作業時間,修正為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並增列例外規定,以符實
    際,且較為彈性,爰將現行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
    金,以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