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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2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原第二項所定法務部核准之權限修正為「監
    督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實施方式、核准程序等事項,涉及受刑人權益,爰增訂第
    三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臻周全。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現行第二項所定法務部核准之權限修正為「
    監督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實施方式、核准程序等事項,涉及受刑人權益,爰增訂第
    三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以臻周全。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中國社會祖、孫感情甚為濃厚,類此情況不准返家探視,不僅有違人情,於矯正又無
助益,更違背政府以孝治天下之旨意,爰將本條第一項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修正
為「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以彰人倫,並符現代教育刑主義之刑事政策。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禮為四維之首,孝為百善之端,皆係我國固有文化之精華,受刑人在監期間,遇有直
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死亡時,自宜許其返家拜祭,以重人倫,而彰教化。故增設專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