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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2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並保障受刑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施以隔離保護之要
    件。
三、第二項規定施以隔離保護之程序。
四、第三項明定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之備查、書面告知、通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之
    義務。
五、第四項明定隔離保護之實施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最長期限。
六、第五項授權法務部另訂辦法規範施以隔離保護之生活作息、處遇等事項,以利執
    行。
七、又本條所定之隔離保護為物理上、空間上之隔離,未必屬於曼德拉規則所管制之
    單獨監禁,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並保障受刑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施以隔離保護之要
    件。
三、第二項規定施以隔離保護之程序。
四、第三項明定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之備查、書面告知、通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之
    義務。
五、第四項明定隔離保護之實施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最長期限。
六、第五項授權法務部另訂辦法規範施以隔離保護之生活作息、處遇等事項,以利執
    行。
七、又本條所定之隔離保護為物理上、空間上之隔離,未必屬於曼德拉規則所管制之
    單獨監禁,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