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9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和緩處遇係指比一般累進處遇較為寬和緩進之處遇措施,其適用對象多係因病或
    有其他特殊原因者,現行和緩處遇受刑人之適用範圍及相關程序,係規定於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因事涉受刑人權益,爰將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修正移列為本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移
    列本條第三項,俾利規範完整。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和緩處遇係指比一般累進處遇較為寬和緩進之處遇措施,其適用對象多係因病或
    有其他特殊原因者,現行和緩處遇受刑人之適用範圍及相關程序,係規定於本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因事涉受刑人權益,爰將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修正移列為本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
    移列本條第三項,俾利規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