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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5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法幅度甚大,為利研訂授權法規,及進行準備、宣導等新舊法銜接事項,
    爰為本條規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三、因本次為全案修正,爰將原第二項規定刪除。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法幅度甚大,為利研訂授權法規,及進行準備、宣導等新舊法銜接事項,
    爰為本條規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三、因本次為全案修正,爰將現行第二項規定刪除。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修正施行日,爰增訂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一
    及第八十三條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