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本法修正後,擬將現行補充規定合併訂一施行細則,以為適用之依據,故增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