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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5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軍事監獄、看守所因應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間修正,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四日裁撤,有關戰時軍事犯收容期間之戒護、作業、教化輔導、接見、性行考核
    、教誨教育、身心治療等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依相關
    矯正法規辦理;基此,原規定所稱「國防部所屬軍人監獄」已不符現況,爰予酌
    修文字。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軍事監獄、看守所因應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間修正,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四日裁撤,有關戰時軍事犯收容期間之戒護、作業、教化輔導、接見、性行考核
    、教誨教育、身心治療等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依相關
    矯正法規辦理;基此,現行規定所稱「國防部所屬軍人監獄」已不符現況,爰予
    酌修文字。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軍人監獄執行刑罰,以準用本法為原則。但依軍事特性有另行規定之必要者,授
    權國防部定之,以期兼顧,爰增訂本條,俾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