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法幅度甚大,關於申訴及訴訟救濟之部分,為利新舊法制之銜接,並保障
受刑人之權益,爰為本條之規定。
三、參照程序從新之原則,尚未繫屬法院之申訴事件,以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為原則,並明定提起申訴之不變期間,以利適用,爰為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法幅度甚大,關於申訴及訴訟救濟之部分,為利新舊法制之銜接,並保障
受刑人之權益,爰為本條之規定。
三、參照程序從新之原則,尚未繫屬法院之申訴事件,以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為原則,並明定提起申訴之不變期間,以利適用,爰為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