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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受刑人確實瞭解執行期間之權利及義務,並安定其情緒,爰參酌日本關於刑
    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
    款及第十款「刑事設施長官於新收開始時,因應被收容人之身分,應告知下列各
    款事項:……二、關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私人保有物品及其他金錢物品之
    處理事項。……三、關於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六、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之遵守事項。七、關於面會及書信之發受事項。八、關於懲罰事項。……十、關
    於得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告之行為、申告處所、申告期間及其他
    相關事項」規定,酌修原條文前段有關受刑人入監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列為
    第一項,增列各款規定監獄於受刑人入監接受新收講習時,應告知之事項,並於
    序文規定應製作書面手冊交付使用。又現行受刑人入監,係依檢察官開立之指揮
    書為執行依據,其指揮書內容除記載受刑人年籍資料外,並明確載明罪名、刑期
    起算日期、執行期滿日、羈押日及折抵日數等內容。檢察官開立指揮書後,均將
    該指揮書之第三聯交由受刑人簽收,使其知悉刑期執行起訖日期等相關資訊。由
    於指揮書所定刑期起訖日期為檢察官職權,考量檢察官辦理開立指揮書相關程序
    時,受刑人已得以知悉刑期起算及終了日期等相關資訊,無庸於本條再行規範,
    爰將原條文前段有關應告以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之相關文字予以刪除。另配合
    製作手冊交付使用規定,原條文後段有關應遵守事項,應張貼各監房之規定已無
    必要,爰予刪除。
三、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等特殊族群權益,並加強受刑人對其權利義務之瞭解,爰增訂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監獄應提供身心障礙等受刑人適當之協助,及以適當方式公
    開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受刑人確實瞭解執行期間之權利及義務,並安定其情緒,爰參酌日本關於刑
    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
    款及第十款「刑事設施長官於新收開始時,因應被收容人之身分,應告知下列各
    款事項:……二、關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私人保有物品及其他金錢物品之
    處理事項。……三、關於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六、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之遵守事項。七、關於面會及書信之發受事項。八、關於懲罰事項。……十、關
    於得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告之行為、申告處所、申告期間及其他
    相關事項」規定,酌修現行條文前段有關受刑人入監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列
    為第一項,增列各款規定監獄於受刑人入監接受新收講習時,應告知之事項,並
    於序文規定應製作書面手冊交付使用。又現行受刑人入監,係依檢察官開立之指
    揮書為執行依據,其指揮書內容除記載受刑人年籍資料外,並明確載明罪名、刑
    期起算日期、執行期滿日、羈押日及折抵日數等內容。檢察官開立指揮書後,均
    將該指揮書之第三聯交由受刑人簽收,使其知悉刑期執行起訖日期等相關資訊。
    由於指揮書所定刑期起訖日期為檢察官職權,考量檢察官辦理開立指揮書相關程
    序時,受刑人已得以知悉刑期起算及終了日期等相關資訊,無庸於本條再行規範
    ,爰將現行條文前段有關應告以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之相關文字予以刪除。另
    配合製作手冊交付使用規定,現行條文後段有關應遵守事項,應張貼各監房之規
    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等特殊族群權益,並加強受刑人對其權利義務之瞭解,爰增訂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監獄應提供身心障礙等受刑人適當之協助,及以適當方式公
    開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