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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4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並增訂第二項通知律師之規定,以保
    障受刑人或其他關係人權益。
三、對於執行中死亡之受刑人,無論其死因為何,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
    關,以昭慎重,爰修正移列原條文後段與有關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之規定至第三項
    明文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就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並增訂第二項通知律師之規定,以
    保障受刑人或其他關係人權益。
三、對於執行中死亡之受刑人,無論其死因為何,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
    關,以昭慎重,爰修正移列現行條文後段與有關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之規定至第三
    項明文規定。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原條文第一、二兩項合併簡化修正,並酌予修正文字,以符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