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參酌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酌予文字
修正。
三、監獄並非醫療機構,將罹患重病者留置於監獄,無法使其受到充分之醫療照顧,
而應儘速協助其轉至醫療機構以便得到適度照護,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參酌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酌予文字
修正。
三、監獄並非醫療機構,將罹患重病者留置於監獄,無法使其受到充分之醫療照顧,
而應儘速協助其轉至醫療機構以便得到適度照護,爰刪除現行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