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 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 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