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復審決定書之必要記載事項及送達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等情 形之處理方式及法律效果,以保障受刑人權益。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復審決定書之必要記載事項及送達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復審決定書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等情 形之處理方式及法律效果,以保障受刑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