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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3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復審審議小組受理復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有理
    由及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復審審議小組受理復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有理
    由及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