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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3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
    ,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律師及輔佐人陳述意見,
    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