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復審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復審,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 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 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復審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復審,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 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 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