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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2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復審程序或復審書不符規定而可以補正者,應訂定期間通知復審人補正之,以顧
    及其復審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復審程序或復審書不符規定而可以補正者,應訂定期間通知復審人補正之,以顧
    及其復審權益及時效,爰增訂本條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