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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2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充分瞭解事實經過及復審之理由,以提供復審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爰增訂本
    條,明定復審應具復審書及其應填載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充分瞭解事實經過及復審之理由,以提供復審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爰增訂本
    條,明定復審應具復審書及其應填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