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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1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之事項。其中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之評估內容,可包括
    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三、第二項明定法務部應依第一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
    開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之事項。其中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之評估內容,可包括
    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三、第二項明定法務部應依第一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
    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