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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1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刑人得對監督機關提起申訴或訴訟救濟之規範,並準用對監獄及行政法院
    提起救濟之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刑人得對監督機關提起申訴或訴訟救濟之規範,並準用對監獄及行政法院
    提起救濟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