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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0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
    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
    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