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明定申訴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在監獄業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情形,受刑人仍得對變更後之新處分或管理 措施提起申訴,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明定申訴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在監獄業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情形,受刑人仍得對變更後之新處分或管理 措施提起申訴,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