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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0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人權益,明定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
    。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人權益,明定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
    。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