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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0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另審議小組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申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不得採為對申訴人不利決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另審議小組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申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不得採為對申訴人不利決定之基礎,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