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另審議小組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申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不得採為對申訴人不利決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另審議小組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申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不得採為對申訴人不利決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