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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簡表 1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一、修正機關名稱。
二、修正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室工作項目辦理方法:
(一)「易科罰金」從寬核准之除外案件範圍增列酒駕三犯以上案件。
(二)修正「分期繳納罰金」之法規依據名稱。
三、將資料科工作項目修正為「檔案應用」,並酌修辦理方法。
《附件一修正說明》
一、修正機關名稱。
二、將阿拉伯數字均修正為中文數字。
《附件二修正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
《附件三修正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
《附件四修正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
《附件五修正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