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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5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四點修正及第五點刪除,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規定。
三、具體列舉對於第一項之人得施用戒具之特殊情形,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