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執行之法警明確瞭解戒具使用之時機,爰整併現行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具 體列舉得施用戒具及例外之情形。 二、為維護人犯人權之保障,應施用戒具修正為得施用戒具。 三、在押被告係指判決確定前之羈押被告,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並保護其名譽,應與其 他已犯罪確定人犯之戒護有別,是其使用戒具之時機應特別規定,爰參酌檢察機 關法警戒護人犯要點第三點修正增列第一款但書。 四、以下點次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