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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4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一、為使執行之法警明確瞭解戒具使用之時機,爰整併現行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具
    體列舉得施用戒具及例外之情形。
二、為維護人犯人權之保障,應施用戒具修正為得施用戒具。
三、在押被告係指判決確定前之羈押被告,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並保護其名譽,應與其
    他已犯罪確定人犯之戒護有別,是其使用戒具之時機應特別規定,爰參酌檢察機
    關法警戒護人犯要點第三點修正增列第一款但書。
四、以下點次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