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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3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有鑑於各檢察署之機關規模、業務需要、人力及設備不同,為利各檢察署法警執 行職務得因地制宜,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