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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9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七點規定,增訂檢察官對
    於聲請羈押案件駁回時之處理。
三、點次調整為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