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承辦檢察官妥適處理重大危安案件,參考法務部頒行之「檢察機關處理危害 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四點規定,增列「重大危害治安案件之犯行,符合 羈押要件者,應於卷面註記係重大危害治安案件,即時依法聲請羈押,以資提醒 。 二、參考「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六點規定,增列第二項。 三、另參考「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八點規定,增列第三項 對重大治安疑犯促請法院依法再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