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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4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為使承辦檢察官妥適處理重大危安案件,參考法務部頒行之「檢察機關處理危害
    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四點規定,增列「重大危害治安案件之犯行,符合
    羈押要件者,應於卷面註記係重大危害治安案件,即時依法聲請羈押,以資提醒
    。
二、參考「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六點規定,增列第二項。
三、另參考「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八點規定,增列第三項
    對重大治安疑犯促請法院依法再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