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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2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聲請羈押要點」第三點規定,增列為本注意要
    點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