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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10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為促請檢察官盡忠職守,確實發揮即時聲請羈押、有效追訴犯罪之目的,爰將該
    等聲押表現列為年終考評及考核事項,將原規定作調整及修正。
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命羈押者為法官,而非檢察官,原規定後段予以刪除。
三、點次調整為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