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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為避免被告於候訊室候保室交談串證(供),增訂候訊室、候保室應設置隔音設備,
並將「安全監視設備」一詞修正為「安全防護」及「監視設備」,以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