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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4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一百十四條之二,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檢察機關更名, 將機關名稱刪除「法院」二字。 二、本點附件適用本署各級檢察署,爰刪除「地方」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