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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9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本點規定之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一點第四款修正後,現移列至第
二十四點第四款,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