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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務部訂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已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 八日修正名稱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