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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一、依法務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法檢字第○○一○二五號函示,檢察機關辦案期
    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之案件適用於偵、他案。
二、有關「他」案件之管考,目前實務上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下稱防止稽延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無法將全部管考項目一一納入,
    例如:
(一)逾三月未實質進行扣減檢察官辦案成績。(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三項)
(二)案件進行之稽催:逾期未結案件原因、陳報、扣減成績時點之計算、件數、案
      件進行填載及按季派員前往所屬訴訟轄區檢查案件等。(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
      三十四點、第三十六點至三十九點、第四十二點)
(三)懲處部分:偵、他案件件數合併計算。(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四十四點至第四
      十六點)
三、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規定繁複,有關「他」案管考,宜回歸該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不須於本注意事項一一列舉,爰修正第七點,並將其他相關規定第十
    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一併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