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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一、依法務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法檢字第○○一○二五號函示,檢察機關辦案期
    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之案件適用於偵、他案。
二、有關「他」案件之管考,目前實務上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下稱防止稽延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無法將全部管考項目一一納入,
    例如:
(一)逾三月未實質進行扣減檢察官辦案成績。(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三項)
(二)案件進行之稽催:逾期未結案件原因、陳報、扣減成績時點之計算、件數、案
      件進行填載及按季派員前往所屬訴訟轄區檢查案件等。(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
      三十四點、第三十六點至三十九點、第四十二點)
(三)懲處部分:偵、他案件件數合併計算。(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四十四點至第四
      十六點)
三、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規定繁複,有關「他」案管考,宜回歸該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不須於本注意事項一一列舉,爰修正第七點,並將其他相關規定第十
    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六點一併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