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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同上,配合修正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機關名稱。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