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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現行檢察機關並無設置地方檢察署檢察分署,為符現制,刪除「及其檢察分署」文字
。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同上,配合修正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機關名稱。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本點未修正。